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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阅读:390
在本区创办并经营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在享受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在8人以内(含8人)的,按每人每月300元予以补贴;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人数超出8人的,按每人每月600元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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