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03 阅读:424
◆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
◆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申请条件
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二)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到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受理部门
可登陆上海一网通办(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向创业组织入孵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提示
(一)申请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政策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出;
(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在协议期开始的1个月内将入孵的创业团队(含个人)相关信息向所属区就业促进中心备案;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摘牌后入孵的创业团队(含个人)不再享受本政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关附件:
上海市各区创业指导公共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