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策】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2023-02-03 阅读: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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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号)

 

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申请条件

  创业组织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

  (三)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四)创业组织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可按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核定补贴人数,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

 

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受理部门

  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线上申请,也可至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提示

  (一)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同一个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须在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提出申请,末次申请最晚不超过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42个月内提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上海市各区创业指导公共服务信息:

  • 区:黄浦区
  • 地址:南车站路525号204-205室
  • 联系方式:021-63137613
  • 区:徐汇区
  • 地址:南宁路999号619室
  • 联系方式:24092222*3581
  • 区:长宁区
  • 地址:武夷路517号
  • 联系方式:021-62103669
  • 区:静安区
  • 地址:万荣路908号北楼
  • 联系方式:021-56705313
  • 区:普陀区
  • 地址:宁夏路627号
  • 联系方式:021-66118901
  • 区:虹口区
  • 地址:曲阳路191号
  • 联系方式:65072590*6111
  • 区:杨浦区
  • 地址:国定东路200号裙楼3楼
  • 联系方式:021-55831802
  • 区:浦东新区
  • 地址:浦东南路3995号201室
  • 联系方式:5874040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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